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王慧麟﹕重整香港經濟秩序孰好孰壞?

王慧麟﹕重整香港經濟秩序孰好孰壞?


【明報專訊】「法律與發展」(Law and Development)在香港是邊緣學科,在發展中國家卻仍方興未艾。這門研究可謂十分實用,簡而言之,是研究如何利用法律作為推動社會或經濟發展的工具。


這門學科始於1960年代。斯時,一班美國法律人士,眼見發展中國家獨立之後,需要盡快地搞好經濟。他們認為,當地政權可以利用法律作為工具,建構一個全新的社會機構及法律規範、按經濟發展策略的需要(當時流行「入口津貼」的經濟發展模式),重新分配資源及建立新經濟秩序,走向工業化。


但是,這運動開展後,成效開始受到質疑。有論者如Trubek批評,這班美國學者生硬地搬來美式法律規範,骨子裏仍是以「西方中心」的心態,前往發展中國家推動法制建設,不單不能拉動經濟,反而令執政集團借修改法律的契機,建構新的利益紐帶,重新把國家經濟分贓,令一堆腐敗的執政集團從中得益。例如一個國家把礦場或油井開發國有化後,其資源就會透過法律分配給一班親政府的親朋戚友,形成獨佔經濟的政治寡頭。其結果不言而喻:國家愈發貧窮,執政集團愈來愈富貴。


「法律與發展」與管治連結起來


於是,「法律與發展」的研究曾一度沉寂下來。但到了1980及1990年代後,在世界銀行推動下,「法律與發展」就與管治連結起來。在世銀副主席Shihata推動下,世銀要求受助國家以建立「法治」(rule of law)作為經濟援助的條件及核心價值,以達至建立市場經濟為目標。


這套新政策的理論旗手,就是塞德曼(Seidman)夫婦。在他倆合著的《發展進程中的國家與法律》一書裏就指出,發展中國家要成功利用法律推動經濟,需要重新建立法律及官僚體制,建立一套新的政治文化及新的福利發展觀。


塞德曼直言,其倡議有部分是於中國講學期間得到啟發。他們的分析,亦受到中國政府的重視。在1989年後,他們曾協助北京制定22條與經濟發展有關的法例。塞德曼其後更將這次經驗,結合世銀援助計劃,以及東歐共黨解體之後的法制建設經驗,輯成一書,一時把「法律與發展」的研究復蘇起來。


法律與發展的學理根據,強調法律在社會工程(social engineering)的作用。然而,正如肯尼迪(David Kennedy)所說,一個國家在選擇經濟發展的政策時,歸根結柢都是政治與經濟的選擇(choice)。法律要成功推動經濟發展,不能單靠什麼法治(rule of law)的建立。因為選擇建設「法治」,本身亦是一個政治抉擇。


肯尼迪的批評有助了解塞德曼的理論問題。因為假如一個政權的政治選擇,是以經濟增長(如GDP數字的增長)為其施政目標,則法律只是其施政過程的一個工具或手段。但假如一個政權把經濟增長視為過程,而最終目標是借經濟增長來鞏固政權的話,換言之,所謂建立法治、所謂建立法制,最終都是借促進經濟發展來把政權合理化。假如政權本身是專制獨裁政權的話,法律則成為了維護專政的武器,其推動經濟增長的美意,倒成為了專政工具,變成了法律愈修愈多,愈有西方法制的外衣,經濟增長愈來愈好,而政權依然穩如泰山的局面。塞德曼未必意料到,其在1990年代推動的經濟法律改革,有助奠下中國經濟法律西方化的基礎,同樣協助維護中共政權。


法律推動中國走向現代化


但無論如何,法律在中國走向現代化,重整中國經濟秩序方面,有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而且,中國更借法律改革,促成法律條文上,有保護弱勢族群,分享經濟成果,達到社會公平的表面效果(如勞動合同法的修訂)。


1997年後,香港前後面對金融危機及SARS打擊,元氣大傷。2003年初,董建華管治已有危機。中國政府當時認定,香港管治問題,在於經濟不振。北京特別思考,如何把香港進一步納入中國經濟體系,重整香港經濟秩序。基於中國的法律與發展經驗,他們相信,可以利用法律作為一種工具,逐步地推動上述工程。


囿於《基本法》框架,北京不在香港實施社會主義,因此,中國就需要在其他法律上找出方法。WTO(世貿組織)的GATT及GATS,就提供了法律空間,因為中國及香港,均是世貿組織成員。中國遂在WTO框架內,以兩個關稅區簽署區域自由貿易協議的名義,建立更緊密的經濟安排(即CEPA),向香港開放貿易門戶。CEPA選擇在7月1日大遊行之前提出,以期消解社會怨憤,但成效有限。在「七一」50萬人示威之後,9月立即再把CEPA「加料」,形成日後以CEPA向香港輸出利益的法律機制。


香港經濟方向逐步由中國政府主導


CEPA之舉,商界稱善。北京遂構思如何把香港經濟納入廣東省的地區經濟發展規劃之內。他們除了要求港府推動港粵合作之外,法改委在去年發出「珠三角發展規劃綱要」文件可謂重要的分水嶺。表面上,文件是談珠三角的發展,客觀上則透過定位廣東省,把香港(及澳門)拉入廣東的經濟發展佈局之內。現在港府更主動地要求加入中國「十二.五」規劃之中,香港的經濟方向,已逐步由中國政府主導。


至於本地立法方面,曾特首甫上任後,就積極推動兩個影響社會深遠的法律。一是最低工資立法,二是競爭法。表面上,我們沒有看到北京領導層在背後發功,但觀乎前者出乎意料地得到工商界的支持,後者的反對聲音不大,北京大抵亦同意這些法例。前者有利消除工人與商家矛盾,後者更有助拆散一些長期以來遭外資或華資寡頭壟斷的經濟行業(如石油、超級市場),對日後中資企業進一步加大香港經濟主要部門的話事權,非常有利。


北京及其代理人在香港推動法律來重整經濟秩序,提出較「左」傾的法律改革,幾乎與泛民近20年來提出的社會改革方向一致。對泛民而言,豈有不支持之理?但假如香港在重整新經濟秩序的時候,部分大型國企取代了外資及本地華資的經濟角色,製造新的利益階層,孰好孰壞呢?泛民又有什麼新的經濟或社會論述,以面對日後中國企業在香港,佔有愈來愈大的經濟話事權呢?對泛民而言,這些與政改一樣,同樣是當務之急。


■延伸閱讀


1. (美)安.塞德曼、(美)羅伯特.塞德曼著;馮玉軍、俞飛譯(2006),發展進程中的國家與法律:第三世界問題的解決和制度變革,北京:法律出版社(見圖1)


2. Arnscheidt, J., B. Van Rooij and J.M. Otto (ed.), (2008), Lawmaking for Development: Explorations into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Projects, Leiden University Press.(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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