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從保護消費者權益手

明報
A08 | 港聞 | 筆陣 | By 盧子健 2010-08-04




從保護消費者權益手




八達通出售客戶資料;導遊罵遊客;地產發展商涉嫌誤導的售樓手法。上述事宜有什麼共同點?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

向地產發展商購買物業的消費者,有權獲得有關物業面積、用料、歷史、環境等準確資料。不管有沒有政府的「9 招12 式」或者加以立法監管,發展商本來就應該主動提供全面及準確的資料。

導遊罵遊客,表面上是態度欠佳,實質問題是強迫遊客購物。想深一層,遊客即使參加廉價團,明知到香港後會被哄購物,到港後仍然可以堅持不購物,接待旅行社是有風險的。為什麼它們不做正正經經的觀光旅行團,而做這些有風險的購物團,當然是因為有機會賺取更多的利錢,而這些利錢就是建基於消費者(遊客)權益受損害之上。

八達通出售客戶資料事件,公眾關注焦點在私隱。可是有可能八達通並沒有觸犯法例,於是八達通及其管理層的誠信會是另一個關注焦點。但又想深一層,這只是一兩個管理層成員的誠信問題嗎?八達通的客戶作為消費者,有權知道所有八達通涉及他們切身利益的舉措。八達通不是第一間公司(相信亦不是最後一間)用密密麻麻而又字體細小的條款來掩護他們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雖然上述幾件公眾極為關注的事件都涉及消費者權益,但有不同的政府部門跟進。地產發展商的直接涉及政府部門是運輸及房屋局,但土地和規劃管理屬於發展局。旅遊事務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管轄範疇。至於八達通涉及的政府部門就更多,私隱問題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八達通大股東港鐵的大股東是政府,庫務及財經事務局與運輸房屋局都有關係;作為電子貨幣經營者,八達通亦受金管局監管。

消費者權益牽涉面廣,上述三大事件涉及多個政府決策局、政府部門、公營機構並不為奇。問題是:這些監管部門對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意識有多高?以八達通事件為例,真正對其平日業務會執行監管工作的其實是金管局,但該局的注意力可能只集中在金融專業方面的問題,而忽略了消費者權益。

香港有消費者委員會,專注維護消費者權益。理論上,消委會與各行業的監管機構攜手合作,可以起到專業監管與消費者權益並重的監管架構作用。

但在現實運作上,在有其他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監管的行業內,消委會一般會讓這些部門或機構牽頭領導監管工作。消費者權益最多只能得到「次優」的重視。消委會也是權力有限的組織。跟很多其他監管機構相比,消委會既沒有調查權,亦沒有執法權,很多時難以證實個別商家是否確實觸犯法例或者損害消費者權益,即使證實了,除了公開譴責外,消委會也沒有什麼其他可以做。

除了消委會是「無牙老虎」外,香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例亦不完備。香港的監管模式大體上是行業為本,但社會何止72 行,行業為本的監管模式容許「新興」行業避開監管。例如香港的醫療服務和藥業都有監管,但美容、保健食品等則不受監管,近年就有大量消費者受這些行業損害其利益的個案。

消委會在30 多年前成立,相對獨立於政府運作,建立了相當好的公信力。在回歸前,有一系列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新法例通過,政府亦給予消委會極大的支持。但近年並沒有與時並進的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新法例出現,政府對消委會的支持似乎亦不如前。

有些不良經營手法如不實宣傳和推廣、預繳費用的保障、以威嚇或其他壓力強迫消費者消費等是跨行業的行為,應該以含普遍監管作用的保障消費者權益法例來打擊。現在凡有消費者權益受損事件,政府通常只是撲火式回應,側重行政措施和行業為本的回應。結果是成效低、長期效用成疑,而且沒有政策延續性和連貫性,總的來說就是低質素的管治模式。

在傳媒鬧哄哄的輿論背後,政府應找出改善政策和法例框架的基本脈絡,否則只做撲火式危機回應,危機仍會不斷發生!

盧子健公共事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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