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旅議會被批自我監管 政府擬修例 議員促直接掌「釘牌」大權

明報
A09 | 港聞 | 特稿 | By 盧曼思 2010-08-03




旅議會被批自我監管 政府擬修例 議員促直接掌「釘牌」大權




連串內地訪港旅行團被強迫購物事故,令人關注旅遊業議會功能。據了解,旅遊事務署已決定修訂《旅行代理商條例》,更明確指出旅議會在規管架構中的角色。多名立法會議員表示,將趁機透過修例迫使旅行社發牌機制與旅議會脫勾,讓政府全力負起監管責任,日後再發生客事件,政府可直接掌控「釘牌」生殺大權,毋須先由旅議會決定。

明報記者盧曼思

旅社東主:旅議會強徵費違基本法

本地旅行社「綜匯旅遊」東主洪潤源,過去10 年不斷質疑《旅行代理商條例》中,規定旅行社必須取得旅遊業議會會籍作為發牌條件,是違反《基本法》27 條列明的結社自由,數月前他更去信國務院港澳辦指控現有安排「不合法」。

去信不久,洪便獲旅遊事務署接見,官員在會面中向他提及修例,故洪暫擱下司法覆核。但他又質疑現行條例強制向旅行社徵費,補貼議會營運違反《基本法》。(見另文)

旅遊事務署發言人向本報證實,政府法律意見認為,要明確表述議會在規管架構中作為公共組織的角色,署方遂決定修訂《旅行代理商條例》清楚寫明其議會角色,正研究修改範圍及細節,並會在修例過程中考慮旅遊界意見,望盡提交草案。

旅遊業議會主席胡兆英表明,旅議會權限是「監管會員」,一旦「加入旅議會」不再成為旅行社發牌的先決條件,政府要考慮如何延伸監管日後的「非會員」。

旅議會於1978 年成立,以「商會」定位保障旅行社利益。1985 年政府制訂《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出境旅行社必須領取牌照。3 年後修例,規定旅行社必須先成為議會會員,才可以申領牌照合法經營業務,至2002 年涵蓋入境團旅行社。

曾任公務員的洪潤源,60 年代末加入政府20 年,曾任司法機構檢控員,故熟悉法律條文。他87 年離開政府創辦「綜匯旅遊」。

質疑現時須入商會才發牌

洪潤源質疑: 「既然旅議會是商會,政府憑什麼理據要旅行社必先加入商會,才獲發牌?」他認為,政府以加入旅議會作為發牌條件,間接助長行業勢力,令業內既得利益者故步自封。他認為,一旦發牌與旅議會脫勾,日後若再發生客事件,政府可即時向違規旅行社釘牌,而毋須經過旅議會一班『自己人』。」

議員:成立獨立機構發牌規管

旅遊界議員謝偉俊認為,旅議會以商會身分來監管全港旅遊業,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建議政府成立獨立法定機構,專責發牌及規管旅行社和導遊。民主黨張文光認為,政府應立即取消「架疊屋」式的發牌機制,交由立法會重新訂立旅遊監管法例,再由政府執行。工聯會王國興說,旅議會被批評「自己人管自己人」多時,現在是時候作徹底改變,否則難以剷除行業根深柢固的陋習。

學者:律師公會規定類似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認為,《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旅行社必須取得議會會籍作為發牌條件,但是否違反《基本法》27 條結社自由則有爭議。原因是世界上很多專業團體也有類似規定,如香港大律師公會,有關規定不但保障工會進行勞資談判(collectivebargain),同時賦予一些非法定組織有足夠權力,調查成員紀律問題。他又稱,一些非法定團體如旅遊業議會,必須由會員賦予權力,以調查成員的懷疑違規行為,故規定旅行社必須取得會籍的規定有一定理由。

綜匯旅遊東主洪潤源質疑

《旅行代理商條例》:

規定旅行社必須取得旅遊業議會會籍作為發牌條件——違反《基本法》第27 條列明: 「結社自由」

容許旅遊業議會向持牌旅行社徵費,以作為旅議會的營運開支——違反《基本法》第105 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若當局拒絕承認《旅行代理商條例》抵觸上述兩條《基本法》條文,政府將違反《基本法》第160 條所指: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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