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八達通「賣客」後的四組殘局問題

明報
A07 | 港聞 | 筆陣 | By 馬家輝 2010-08-10




八達通「賣客」後的四組殘局問題




八達通「賣客事件」的最新發展是,有人下台了,有人道歉了,有人捐錢了,似乎各方人馬分別做了一些有助港鐵公司補救企業形象和平息民憤的事情,因此新聞熱度也驟然降溫,傳媒很明顯已把關注焦點轉移開去,追趕報道(用內地中宣部的批評用語便是「炒作」) 其他日日新鮮的熱爆消息,彷彿一場馬戲已經落幕,大家已把椅子移開,搬到另一個帳篷,等看另一場演出。

可是「賣客事件」的意義和重量當然不等同於馬戲表演,如本欄上周所述,它只是「監控社會」裏的其中一項癥候個案,八達通和她的所謂「工作以來工作一直非常進取」的陳姓女士很可能絕非唯一的敗德者(只不過其他個案尚未被揭發!),更絕對不會是最後的敗德者(尤其如果事件未被周延解決!),實有必要跟進它的後續發展,以防一切在下台道歉捐錢的姿態裏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尚有什麼問題未解決、未解決、未解決?

有的,至少有四組問題須要注意和處理。

其一是調查。

我指的是認認真真地調查、深深入入地調查、公公平平地調查,而不是只由一位私隱保護往績備受質疑的私隱專員主責調查。是的,私隱專員理應負起調查之責,然而新上任的蔣先生,不僅在過往崗位上的「私隱誠信」甚有問題,更在立法會議員三催四請五約見後才姍姍來遲地表示將會調查,很難不讓人懷疑其調也查也能夠產生多少實質成效。而且,私隱專員之權責非常有限,此事又涉及兩百多萬香港市民,背後又牽扯到政府公帑的參與角色和定位,既然問題嚴重,大可考慮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另立一個層次較高的委員會進行調查;對於重大事件的「一事兩查」,在歐美和台灣等民主社會皆屬常見,代表了政府對眼前問題之重視,並不存在架空私隱專員或無視現有制度的流弊。此外,在調查過程裏,立法會在哪個階段介入、如何介入,皆值得考慮,或可引用《權力及特權法》向八達通索求詳盡資料,這既有助追究問責,更有益於修例和立法,防範類似惡事再度重演。

其二是賠償。

八達通應該主動或被要求對私隱受到侵害的「豬仔客戶」作出像樣的、合乎比例的回報和補償,而不僅僅是把錢捐給公益金即可以慈善之名模糊敗德之罪。八達通的賠償規模甚至應該是帶有懲罰重量的,只因刑事罰責未有落,民事追討更為虛妄,唯有政府以股東身分施壓,令董事局在賠償上有以進取,才算對得起市民。董事局在賣客賺錢上這麼「進取」,到了賠償,如斯溫吞了事,你說,公道嗎?

其三是防止不正常的轉賣和再利用。

八達通把客戶資料以真金白銀或所謂合作形式賣給了多間機構,資料到手了,它們到底曾經如何使用、將會如何使用,應為新聞追蹤的下一個關鍵議題,其中尤值關注的是,這個龐大的私隱資料庫是否仍然存在於買料公司的電腦內?會否被轉手賣出去?私隱流落到哪裏了?有可能刪除嗎?如果八達通賣料屬於敗德甚至不法,買料的呢?亦是敗德嗎?亦有「購買/私藏賊贓」的犯法責任嗎(或即使目前沒有,未來一旦出現類似行為,應負法律責任嗎)?

其四是未來危機的防治機制。

八達通是換馬了、道歉了、捐錢了,然而在行政和管治措施上,會有相對應的補救策略,防止歷史重演嗎?抱歉,目前仍未見有,亦未見有人承諾將會把制訂和公布策略,以安民心。若未見有和未見有人承諾,我們怎能保證新上任的行政總裁或總經理之類不會見錢眼開,過了一年半載,眼看風聲稍平,又再賣客,故技重施,只不過這回賣得特別小心和特別慎重?除了八達通公司的內部管治,就更宏觀的高層次而言,特區政府更應重新檢討對私隱保護的監管和罰責,以防像八達通這類擁有龐大私隱資料庫的企業有意或無意地賣客販密。別忘了特區政府是港鐵公司極有影響力的關鍵股東呀,而且事涉數百萬市民的私隱福祉,如果曾蔭權和唐英年的態度繼續馬虎敷衍下去,對得住香港人嗎?豈能不慎重其事,該公開譴責時公開譴責,該刑事化時刑事化,讓香港市民看得見特區政府的挺硬腰骨?

八達通是電子年代的「走私者」,其所賣之貨,乃市民隱密之「私」、電子資料之「私」,犯罪程度其實比在鴨寮街擺檔販售大陸私煙的金毛強嚴重得多,可是,金毛強一旦被控,要坐監,要有案底,八達通的高官領導卻只須道個歉(而且是笑道歉!)、下個台(而且仍有部分花紅可領!)、捐個錢(而且不是捐自己的錢!)即可脫身;這,你說,公道嗎?

「電子走私」行徑是新時代的新問題,早已引起反思和抗議,歐美民間社會和學界亦已推衍出一些理想原則以供邁向,包括: 「最低度原則」,只准向客戶收集直接相關的資料; 「最低使用原則」,對私隱資料的使用範圍設定嚴重疆界; 「反排除原則」,不可使用資料把客戶分類,然後把某些類別的客戶剔除服務名單,令其利益受損; 「共同擁有原則」,被收集資料的人,應被提供適當的權利和管道取讀自己的資料,甚至應在公平的基礎上跟企業共同分享由資料而衍生的利益; 「真正自由原則」,不可令客戶因為拒絕提供資料而享受不到服務,否則,拒絕自由將流為空談,客戶根本沒有不提供私隱或不容許企業濫用私隱的自由; 「良好時效原則」,收集回來的客戶資料,在時效上須被限制,過時者須更新或刪除,以免破壞客戶聲譽; 「賠償追討原則」,客戶利益一旦受損,應有適當渠道獲得賠償;「公共利益原則」,在適當的時候(例如過了某段時間)應以適當的方式(例如把真實身分隱去) 把資料納為公共財產,供學術研究和幫助制定公共政策…。

在不同的社會裏,種種原則能被實踐多少,其實代表了該社會對於現代文明的尊重心態和落實程度。它們是新時代的「電子資訊倫理」目標,如果既不實踐它們,也不討論它們,這樣的社會沉淪得無可救藥;如果八達通日後將被追究責任,懲罰之一不如是讓至今不承認自己有錯的陳碧鏵把所有原則罰抄一百遍,你說,好不好?

馬家輝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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