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 星期五

勞處讓步 高薪員工擬豁免記錄工時

明報
A03 | 港聞 | 特稿 | By 梁偉健 2010-05-28


勞處讓步 高薪員工擬豁免記錄工時


審議中的最低工資條例草案要求企業記錄所有員工的工時,商界一直強烈反對,認為不可行。據了解,勞工處預備讓步,月薪肯定高於最低工資水平的員工可獲豁免記錄工時。假如最低工資定為時薪24 元,按每月30 天每天24 小時計算,月入高於17,280 元的員工便肯定超出最低工資,企業可以不用記錄該員工每天工作時數。

田北辰:豁免水平應放寬

自由黨常委兼G2000 集團主席田北辰認為,計算豁免水平時不應以每月30 天每天工作24 小時計算,用每月26 天每天18 小時已經非常合理。他以自己公司為例,若按政府的30 天及24 小時絕對工時計算,約五成人要記錄工時,若按26 天每天18 小時計算,月入在11,232 元以上的員工便可豁免計算工時,受法例影響要記錄工時的員工數目將大幅減至兩成,新增的行政費用尚可承擔。

勞處:研助企業減行政費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關注有企業反映記錄所有員工工時會令行政費增加,當局會研究協助他們減低行政費用。

人力資源管理學會最低工資委員會主席溫小雯說,在最低工資條例中,要求企業記錄所有員工工時根本不可行,因為不單需要大量資源,職員亦難以記錄管理層每日的工時, 「根本沒有可能」。

溫小雯表示: 「主管出差、乘飛機時間、在外地工作等又如何計算?這些政府至今仍未清楚交代。」中原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周綺萍本身有多份公職,亦不時接受傳媒訪問,她說: 「不知這又是否屬工時。」

在外工作業界促部分豁免

落馬洲中港貨運聯會主席蔣志偉及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會長汪敦敬亦指出,跨境貨車司機及地產代理要經常在外工作,根本難以計算工時,故希望當局部分豁免。據了解,勞工處正研究豁免記錄工時的準則,其中一個可採納的方法,是以一個「每月工時數目」乘以「最低工資」來計算一個薪金水平,薪金在該水平之上的員工將可獲豁免。但勞工處為免出現漏網之魚,傾向以工時最高上限為指標,即每日24 小時、每月30 日計,合共720 小時,以此乘以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便是豁免水平。

明報記者梁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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